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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5批次征地告知书124-136

来源:信息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1-11-29    字号:[  ]    阅读: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4号
 
安宜镇船闸村二河、卢庄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6.032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0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船闸村二河、卢庄组
(四至范围)东至:  白田南路
南至: 村庄
西至: 居民点
北至: 农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5号
 
安宜镇船闸村二河、卢庄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5.026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3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船闸村二河、卢庄组
(四至范围)东至:  排河
南至: 农田
西至: 白田路
北至: 居民点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6号
 
安宜镇船闸村华庄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3.956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1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船闸村华庄组
(四至范围)东至:  白田路
南至:  农田
西至: 居民点
北至: 农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7号
 
安宜镇船闸村华庄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9.363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2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船闸村华庄组
(四至范围)东至:  白田路
南至: 村庄
西至: 居民点
北至: 农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7-1号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012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2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
(四至范围)东至:  白田路
南至: 村庄
西至: 居民点
北至: 农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8号
 
安宜镇三团村华庄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53.658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175号地块商服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华庄组
(四至范围)东至:  农田
南至: 农田
西至: 农田
北至: 居民点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29号
 
安宜镇三团村、老鸦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8.784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320号地块公共建筑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及老鸦组
(四至范围)东至:  一横河
南至: 淮江公路
西至: 农田
北至: 居民点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0号
 
安宜镇三团村老鸦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02.001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313号地块公共建筑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老鸦组
(四至范围)东至:  一横河
南至: 农田
西至: 农田
北至: 耕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9000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1号
 
安宜镇三团村、老鸦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2.790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7号地块公共建筑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及老鸦组
(四至范围)东至:  居民点
南至: 淮江公路
西至: 白田路
北至: 村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2号
 
安宜镇三团村、友谊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2.36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49号地块工业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及友谊组
(四至范围)东至:  道路
南至: 居民点
西至: 农田
北至: 道路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3号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56.9730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6号地块住宅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
(四至范围)东至:  排河
南至: 居民点
西至: 农田
北至: 耕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4号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62.071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95号地块公共建筑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樟木组
(四至范围)东至:  农田
南至: 白田路
西至: 居民点
北至: 农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18000
17000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8000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5号
 
安宜镇三团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20.689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302号地块工业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
(四至范围)东至:  城南工业园
南至: 淮江公路
西至: 农田
北至: 耕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           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
征 地 告 知 书
宝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136号
 
安宜镇三团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24.6180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宝应县2011年度第5批次第173号地块工业用地项目
 
二、          拟征土地位置    安宜镇三团村
(四至范围)东至:  扬州华天水处理厂
南至: 居民点
西至: 农田
北至: 村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8000
17000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麦 9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18